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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上访不可行 寻衅滋事被判刑

作者:发布时间:2016年11月21日07时30分

 

近日,灵宝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刘某某非法上访,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查明,2014114630,被告人刘某某在北京市市区中南海周边等多地多次非访,先后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和灵宝市公安局训诫5次,被灵宝市公安局行政拘留3次。20153月全国“两会”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与其他六人到北京市上访,并以要到天安门、中南海、国家信访局等地上访相要挟,以支付其上访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生活费、误工费为名,向灵宝市阳平镇到京接访人员索要钱财23100元。20151214,国际“上合”组织会议在河南省郑州市召开期间,被告人刘某某窜到郑州市准备非访,后被从郑州市带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因非访被多次训诫、行政拘留后,仍以各种理由,在国家重大敏感活动时期非访,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信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公民应依法依规合法上访,合理表达诉求,不能以非法上访、缠访、闹访等非常规手段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甚至以此谋私利。采取极端的方式上访,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扩大问题,达到一定情节,还要承担法律后果。

 

原文网址:http://lbsfy.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5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