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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知识之《以案说法》

保密知识之《以案说法》

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8年07月12日17时49分

 文中例均摘自安康市国家保密局

 

案例1:违规使用微信传递涉密会议材料

20155月至6月,某党政机关负责人王某参加该省有关涉密会议期间,通过微信将两份秘密级会议材料发送给家人,后被家人进一步转发。此外,王某还将1份秘密级会议材料带回家,被家人拍照后通过微信发送给他人。案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王某留党察看1年、行政撤职处分

20173月,某报社编务室人员任某在参加涉密会议时,违规使用手机录音。会议结束后,任某将录音整理成会议记录,报总编室主任王某。王某在报社总编辑彭某授意下,将会议记录上传到工作微信群。案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分别给予任某、王某警告、记过处分,对彭某作出免职处理。

案例2加班赶活,带密回家泄密

2016年,某单位工作人员朱某拟利用“五一”假期核对文件,擅自从单位涉密计算机中将涉密文件电子稿刻录成光盘带回家,存储到家用笔记本计算机中。工作完成后,朱某忘记从笔记本计算机中删除。9月初,朱某家人将该计算机送给其刚上大学的表弟唐某使用。唐某在重装计算机系统前,将其计算机中的文档(包括上述涉密文件)发送至朱某所用互联网电子邮箱,造成泄密。案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朱某行政警告处分,责令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在单位内部通报批评。

案例3管理松懈“废品”泄密

某县在对废品收购站进行保密检查时发现,某县废品收购站点发现有多个单位的红头文件和涉密资料,经调查发现,这些红头文件和涉密资料主要是从以下几种情形导致涉密资料流失:

第一,某单位办公楼装修以及年底文件清理时,清理出大量废旧文件资料,负责销毁的人员没有认真监销,未等燃尽就离开现场,被捡废品人员拾取后卖给了废品收购站点。

第二,办公室工作人员为了图方便,将自己起草的、甚至与正式文件具有同等密级的文稿,随手撕扯两下或干脆不撕扯就扔进废纸篓,被清洁工卖到了废品收购站点。

第三,少数未经单位保密室登记的涉密会议文件资料长期存放在个人手中,在清理办公室废旧报刊杂志时夹带其中,出售给废品收购人员而流失于废品收购站点。

案例4窃取公务员考试考生信息被叛刑

被告人余某,发现西藏自治区公务员报名网站漏洞后,联系在北京的朋友关某,意图窃取考生个人信息。20155月至9月期间,关某在北京市为被告余某提供技术支持,两次侵入西藏自治区公务员报名网站数据库进行了配置参数,使余某非法获取报考人员个人信息共计1.3万余条,余某以转账方式付给关某人民币9000元。

经法院认定,被告人余某伙同关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且系共同犯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两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悔罪,关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故对二人从轻处罚。决定对余某叛处有期徒刑11个月,叛处关某有期徒刑10个月。

案例5网站刊登涉密文件被查处

    20161月,有关部门发现,某市安监局网站刊登2份机密级国家秘密。经查,20151231日下午,该局收到2份通知(各带1份机密级附件)。由于临近元旦,书面转发不能及时发放到位,该局安全生产预警救援指挥中心主任李某按照局长王某批示,安排中心技术科副科长祁某通过网站转发文件。祁某仅核实通知未标注密级,未核对附件是否涉密,直接将通知刊登在单位网站上,造成泄密。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李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王某行政记大过处分,祁某行政记过处分并调离原岗位。

    编者按:政府信息公开不等于简单的信息发布,而是一项既要有领导重视、又要有制度约束、还要有责任落实的工作,必须要将保密审查贯穿于信息公开之始终。从这起泄密事件可知,目前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主要存在3个方面问题。
    一是工作机制不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不是个人行为,而是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必须做好的工作。但在实际中,一些机关单位仍存在保密审查制度缺失、审查责任不明确、没有规范的保密审查流程和要求、信息公开目录不全面、信息发布制度不健全等问题,造成责任不明确、程序不严谨、手续不健全和管理不到位,信息公开和保密审查“两张皮”现象比较突出。
    二是审查工作不严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然而,在实际执行中,一些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保密意识较为淡漠,缺乏保密审查的主动性,对所发布的信息,未严格按自审与送审相结合的“三级审查”流程执行,或者在审查过程中不够细致、流于走形式,导致一些国家秘密或者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在报送、审查及发布流转过程中未被及时发现,直接发布在互联网上,给国家秘密安全带来严重危害。
    三是监督责任不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但由于一些机关单位对信息公开工作缺乏有效检查和有力监督,缺少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对未建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未按有关程序要求进行严格审查、违规发布涉密信息等问题与行为,未能及时弥补和严肃问责,在造成政府信息公开不规范的同时,也导致了保密审查工作不落实,既危害国家秘密安全,又影响信息公开工作的合理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