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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滨区政府关于禁止抛撒焚烧纸币冥币的通告

作者:发布时间:2007年03月02日10时48分

    为了进一步净化、美化市容市貌,提高城市文明卫生水平,共同营造干净、整洁、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依据《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现就禁止在安康城区抛撒、焚烧纸币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安康江南江北城区大街小巷、城市道路、汉江城堤、江边抛撒、焚烧纸钱冥币。违者,按照《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二、区建设、公安、环卫、城管等部门和单位要强化宣传教育,切实加强巡查和督管。广大市民要增强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文明卫生习惯,服从大局,积极配合,自觉维护城市形象。
       三、城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沿街门店、小区、住户要认真落实市容环境卫生“门前四包”责任,确保门前整洁干净、秩序井然。
       四、治理整顿市容环境卫生,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严明工作纪律。对于组扰,妨碍工作开展者,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0七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