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政办发〔2006〕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市交通局、监察局、发改委、建设局、财政局、公安局、市政府纠风办、物价局等八部门拟定的《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解决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省交通厅等八部门《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陕交发[2006]285号)文件要求,现就我市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
出租汽车是重要的窗口服务行业,在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方便群众出行、扩大社会就业、树立城市形象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各县(区)在规范出租汽车管理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是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着政策执行不力,非法营运屡禁不止,市场秩序混乱,公务人员利用职权,私养黑车等问题,影响了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是维护广大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出租汽车行业和社会稳定的需要。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将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
二、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要坚持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以落实国办发[2004]81号为主线,以减轻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负担为切入点,以解决出租汽车行业的突出问题为重点,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
通过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要力争达到以下目标:
(一)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办发[2004]81号文件要求,认真开展各项清理整顿工作,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发展;
(二)对出租汽车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的行为基本得到纠正,从业人员的负担明显减轻;
(三)非法营运现象得到遏制,市场环境明显改善,一些地方公务人员私养黑车的行为受到查处;
(四)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明显提高,诚信建设活动全面开展;
(五)在对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进行专项治理的基础上,探索建立行业管理的长效机制。
三、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
(一)严格清理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有偿出让。坚决落实国办发[2004]81号文件要求,严格清理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禁止拍卖出租汽车经营权,各县(区)一律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已经出台的,要对经营权出租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出让金用途以及经营权转让、质押、权属关系等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对非法转让的,要予以纠正,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
近 期各县(区)、各部门不得强行推动出租汽车企业兼并重组,不得向市场投放新的出租汽车运力,今后确需投放的,须严格按照《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要求,做好出租汽车经营权清理整顿工作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取消针对节能环保型小排量出租汽车在行驶路线和运营等方面的限制,不得在车辆更新时强行提高出租汽车排量标准。
(二)严格清理针对出租汽车的各项收费。各县区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陕财办综[2006]46号)要求,对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进行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的政府性基金,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发布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4]6号)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项目、扩大征收范围和提高征收标准;对于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要认真查处纠正。各县(区)要在2006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示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出租汽车企业要将企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依据向司机(或承包人)公布,便于社会监督。
(三)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营运专项行动。对非法运营的轿车、小型面包车(面的)、摩托车、机动三轮车、客货两用车和无照运营或伪造营运证照的小客车、驻点运营的异地出租汽车和其他从事非法营运的社会车辆等进行彻底清理,维护出租汽车正常市场秩序。
(四)严格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引导督促出租汽车企业制定合理的出租汽车承包费、管理费标准,合理调整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收益分配关系。要坚决制止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的行为。要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企业运营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出租车企业经营行为,严禁出现只收钱不管理的现象,企业有责任管好车和人。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理顺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劳动用工关系,切实保障司机的合法权益。出租汽车企业要按照国家规定积极探索并逐步落实司机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保险费。对于出租汽车企业不作为的,行业管理部门要采取一定的措施加强对企业的监管。
(五)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管,严肃查处侵犯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一些地方公务人员充当非法运营“保护伞”,以及徇私舞弊、私养黑车的行为要严肃查处,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责任。对个别地方出现有组织的非法运营团伙,要从严查处,坚决取缔。对于乱收费、乱罚款、乱扣车等行为,要严厉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各项文件工作不力,达不到要求,引发出租汽车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专项治理的时间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2006年9月10日前,各县、区要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相关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完成动员部署工作。
(二)全面整治阶段:2006年9月11日至10月10日,各县、区要按照统一部署,认真开展清理整顿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清理各项收费、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查处侵犯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和公务人员充当非法运营“保护伞”的行为等各项整治工作。
(三)自查整改阶段:2006年10月11日至2006年10月30日,各县、区对本辖区的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要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其限期整改。
2006年11月5日前,各县、区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将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检查情况,上报市出租汽车行业专项治理办公室。
(四)检查验收阶段:2006年11月,全市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联席会议暨专项治理办公室将组织对各县、区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进行验收。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县、区,将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检查仍不合格的,将通报批评,追究相关责任。同时接受省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联席会议检查验收。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协调。在全市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联席会议领导下,成立全市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市交通局、监察局、发改委、建设局、财政局、公安局、纠风办、物价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负责治理活动的组织、检查、督办工作。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和责任,认真组织实施。
(二)落实责任,完善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制度建设情况、问题查处及责任追究情况、存在问题和解决措施等向全市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报告。二是建立监督检查情况通报制度。凡属全市范围内的专项检查和工作监督,均要实行通报,以推动工作的深入开展。三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继续实行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县(区)长负责制,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
(三)加强监督,认真组织验收。按照专项治理的工作部署,全市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联席会议将对各县区治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市专项治理办公室及各县区应按照要求,配合做好监督和验收工作。对检查和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由全市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联席会议下达整改通知书,并对检查情况和整改情况进行通报,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九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