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处理市内外群众、境外人士、法人及其他组织通过信访渠道给市委、市政府及其领导同志的来信来电;负责群众到市委、市政府走访的接待;承办国家信访局、省信访局及中、省有关部门转送、交办的群众来信来电来访。
(二)负责向市委、市政府反映来信来电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综合研判信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制定修改完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的建议。
(三)承担督促检查省、市领导同志有关批示件落实情况的责任,拟订信访督查制度并组织实施,承办省、市领导同志交办的信访事项的落实,向县区和部门转办、交办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四)承担办理省联席办、省信访局及省有关部门转送、交办的群众信访事项,协调处理赴省进京集体访和进京非正常访的责任,综合协调处理跨县区、跨部门的重要信访问题。
(五)综合协调指导全市信访工作,研究、起草全市有关信访工作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推动中、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总结推广各县区、各部门信访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负责全市信访工作年度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指导。
(六)制定信访问题排查化解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完善信访信息汇集分析机制,指导全市信访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
(七)承担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会议决定事项。
(八)负责全市信访工作的宣传和信息发布,协调信访工作外事活动和对外交流。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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