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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小军:信访改革怎么改

作者:发布时间:2011年10月19日12时57分

    杨小军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副主任、教授

    信访制度改革,必须要符合三个基本原则:人民性原则、法治化原则和长治久安原则。改革信访制度的内容方向,有以下几个方面。

    改革之一,区分事务。改革现有信访制度,首先必须从区分信访事务入手。将法律性质信访与非法律性质(政治性、政策性)信访区分开来。由不同的机构用不同方法和程序去处理解决。

    政治、政策性事务由谁处理更合适?有三个系统与此有关:一是党委、二是人大、三是政府。在现有政治体制下,由政府直接处理更为合适、可行。但政府处理政治性、政策性信访事务,必须进行适当改革,充分体现人民性原则。由各级政府设立人民信访委员会,政府首长兼任委员会主席。除政府工作人员外,委员会应有人民群众代表共同参与组成,统一接收和处理本地区非法律性质的信访事务。处理信访程序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群众广泛监督。

    改革之二,回归体制。对法律性信访事务,应按现行法律规定,回归法律体制内解决,也即由法定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处理,信访机构不再涉及。

    回归现有体制的信访改革,是建立在对现有法律制度和法律机构改革完善基础上的回归。改革现有之“法”,势在必行:一是取消现有法律对受理案件范围的种种限制。一些法律在制定时,考虑到制度刚刚建立,机构人员经验等不足,先开一个小口子、中口子,不开大口子。这种制度规定导致的结果是:案件纠纷进不了法律机构大门,却进了党委人大政府大门。这种人为限制受理案件范围的做法,显然违背了社会管理的系统性原则,把矛盾纠纷推给了社会,推给了执政党。法律机构在施行法律时,又通过自己的文件、规定、解释等,进一步缩小案件受理范围,把那些难处理、不好处理、不便处理、不想处理的法律事务,继续向外推。这更是不合适的,也不合法。因此,应改革部门规定和解释权限。对那些涉及案件受理范围的事项,不能再由部门自己定规矩划范围,应由人大常委会解释受案范围,或至少是公安、检察院、法院要报请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后才能对受案范围进行规定和解释。二是不少信访案件反映出法律机构工作人员在处理案件纠纷时,确实存在着司法不公现象。所以,回归法律体制解决信访,必须重树司法公正。

    改革之三,制度管事。改革信访制度,就要弃官用制,用制度决定是非曲直。一是所有信访事务,都由“被告”的上级机关去处理,不再由“被告”处理解决。二是各级各类领导不再批示信访个案,不再讨论信访个案,不再处理信访个案。所有信访事务,交由各级政府信访机构和各类法律机构全权处理。领导要做的是监督信访机构和法律机构。三是明确和强化信访处理机构和承办人的权力和责任。四是严格执行现有法律规定的审级规定,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就是全部内容,维护法律制度和法律程序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