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全面推行“巾帼文明示范岗”规范化服务,努力创建一流的“巾帼”队伍,一流的服务质量及一流的服务品牌。根据社区的情况和巾帼文明示范创建要求,特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巾帼文明岗”规范化服务作为我局“作风转变年”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分管领导应高度重视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第三条 在推行规范化服务工作中,创建领导小组负责总体规划、职工培训、管理监督、考核评比。
第二章 形象规范
第四条 内外形象:
1、接待中心和办公楼外的标牌要保持清洁、美观、无残缺、无污损;
2、接待中心门前的铭牌、上下班时间标识位置适当,并保持清洁;
3、接待中心办公室、局机关办公室内要灯火明亮,要有适量的盆景摆放。
第五条 职工形象
1、面牌上岗,上岗证必须摆在桌前,并保持清洁;
2、上班时间保持仪容整洁庄重。
3、举止文明。站要挺立,坐要端正,说话温雅。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六条 实行“三声服务”和站立服务。接待群众要面带微笑,热情自然,做到来有迎声,走有送声。
第七条 行为文明,举止大方
1、站立时应保持挺胸收腹,正视办事群众,不左顾右盼;
2、坐着时不托腮、不翘腿、不趴在桌面或斜躺在椅子上;
3、与群众交流要耐心倾听,做出积极反应,不要心不在焉;
4、在岗时不化浓妆,剪指甲、挖耳朵等。
第八条 严守工作纪律
1、不准在接待中心及机关办公室抽烟;
2、不准擅自离岗、串岗、聊天;
3、不准玩电脑游戏;
4、不准长时间接打私人电话;
5、不准做与岗位无关的事;
第四章 语言规范
第九条 准确使用“您好”、“请”、“对不起”、“谢谢”、“再见”等十字文明用语。
第十条 对群众的称呼要恰当,亲切得体,态度和蔼,做到微笑服务。
第十一条 接听或拨打电话时要文明礼貌,语言要简要流畅,态度要平和。
第五章 环境规范
第十二条 环境要保持清洁,做到每天上下班各扫一次地,每周大扫一次,对于出现的杂物要及时清理,使桌面、台面、地面及各项设施无灰尘。
第六章 管理规范
第十三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部门负责人要每天检查职工的规范化服务落实情况,及时讲评,并对存在问题进行必要的整改,不断提高职工的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 “巾帼文明岗”评比考核小组定期要对创建部门的服务和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开展评比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守则由市信访局“巾帼文明岗”创建领导小组制定、修改和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守则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