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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进京缠访闹访非访 菏泽巨野一男子获刑二年

作者:发布时间:2015年07月23日14时56分

 

 [提要]近日,菏泽市巨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以信访为名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齐鲁网菏泽720(记者 张帅 通讯员 范永昕 周广伟)多次到北京非信访接待场所缠访、闹访、非访,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扰乱社会公共场所秩序,经训诫拒不悔改,庭审拒不认罪。近日,菏泽市巨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以信访为名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这是巨野县人民法院首次对信访案件中的犯罪行为作出的实刑判决。

刘某某现年49岁,系菏泽市巨野县龙固镇东集村人。20078月,于某某故意伤害刘某某一案,双方自愿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于某某赔偿刘某某各项损失6万元,取得刘某某谅解。巨野法院据此判处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刘某某表示对判决结果没有异议,并领走赔偿款。

20083月,刘某某不服判决进京上访,在国家信访局门口赤裸上身、大吵大闹,引来众多群众围观,致使信访局工作不能正常开展,巨野县公安局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0日,在侦查人员对其询问时,刘某某自称赤裸上身是因为天气太热。

此后直至20152月,刘某某先后10余次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美国驻中国大使馆西侧路边、北京市朝阳区三里屯联合国开发署、北京市中南海周边等非信访接待场所,以手举状纸等方式非法上访,引发路人围观,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先后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巨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次,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九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信访为由,多次到北京非信访接待场所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刘某某经训诫拒不悔改,庭审不认罪,无悔罪表现,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某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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