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
为贯彻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整体推进我省防沙治沙工作,促进我省生态建设迈上新台阶,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陕西省全面治理荒沙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2〕104号)以下简称《意见》)。按照《意见》要求,规范荒沙治理工程核查验收工作,切实落实各项任务措施,加强实施过程中各环节质量监管,严把质量关,严格按照技术要求搭设沙障、整地、栽植等作业程序,确保全面治理荒沙工程质量与成效,特制订本《办法》。
该《办法》实行省市联合机制,对核查验收内容、抽样调查方法、计算测算方法、综合评价打分等工作流程均做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全面治理荒沙核查验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制定的依据
1、防沙治沙技术规范(GB/T 21141-2007)。
2、飞播造林技术规程(GB/T15162-2005)。
3、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GB/T15163-2004)。
4、森林抚育规程(GB/T15781—2009)
5、全国荒漠化和沙化监测技术规定
三、主要问题及解读
1、该《办法》分五章二十条,重点从总则、应用技术标准、核查验收方法、计算汇总与评价打分四个方面来说明。
2、该《办法》涉及区域为榆林市榆阳区、神木县、府谷县、定边县、靖边县、横山县、佳县,延安市的吴起县,渭南市的大荔县等3市9县(区)。
3、该《办法》内容是通过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沙育林、森林抚育等生物措施,3年内全面治理荒沙任务300万亩。其中治理现有流动沙地50万亩,治理半固定沙地150万亩,巩固固定沙地100万亩。
4、该《办法》规定核查县(区)治理任务,以陕西省林业厅下发的《陕西省全面治理荒沙三年行动方案》为准,核查小班以市级林业局审批的县级实施方案设计小班进行抽查。
5、该《办法》采用分项打分、综合加权的办法。核查总分100分,考核结果分为工作突出、工作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核查得分≥90分的认定为工作突出,70分≤核查得分<90分的认定为工作合格,核查得分<70分的认定为不合格。
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林业厅全面治理荒沙核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榆林、延安、渭南市林业局:
为贯彻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整体推进我省防沙治沙 工作,促进我省生态建设迈上新台阶,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陕西省全面治理荒沙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2〕104号)以下简称《意见》)。按照《意见》要求,省厅研究制定了《全面治理荒沙核查验收办法》(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陕西省林业厅全面治理荒沙核查验收办法》
陕西省林业厅 2013年4月1日
附件:
陕西省林业厅全面治理荒沙核查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荒沙治理工程核查验收工作,确保工程质量与成效,根据省政府《陕西省全面治理荒沙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2〕104号,以下简称《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意见》下发后,按照《意见》实施的榆林市榆阳区、神木县、府谷县、定边县、靖边县、横山县、佳县,延安市吴起县,渭南市大荔县等3市9县(区)111个乡镇的荒沙地。
第三条 核查验收依据省政府《意见》和《市级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办法》(陕政办发〔2009〕144号)、省林业厅《关于认真落实<陕西省全面治理荒沙实施意见>的通知》(陕林北发〔2012〕258号,以下简称《通知》)。
第四条 核查验收内容及工程质量包括:通过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沙育林、森林抚育等生物措施,全面治理荒沙任务300万亩。其中治理现有流动沙地50万亩,治理半固定沙地150万亩,巩固固定沙地100万亩。
第五条 核查验收实行县级自查、省市联合核查验收方式。
第二章 应用技术标准
第六条 核查验收应用的标准包括:
(一)防沙治沙技术规范(GB/T 21141-2007)
(二)飞播造林技术规程(GB/T15162-2005)
(三)封山(沙)育林技术规程(GB/T15163-2004)
(四)森林抚育规程(GB/T15781—2009)
(五)全国荒漠化和沙化监测技术规定
第七条 核查验收标准:
(一)人工造林成活率标准。其中:大荔县人工造林成活率≥85%为合格,造林成活率<85%为不合格;榆阳区、神木县、府谷县、定边县、靖边县、横山县、佳县和吴起县人工造林成活率≥70%为合格,造林成活率<70%为不合格。
(二)搭设沙障合格标准。小班样地内保存完好率≥98%的为合格小班,保存完好率<98%的为不合格小班(沙障保存完好是指沙障在沙面上保留厚度2cm~5cm,均匀分布)。
(三)飞播造林合格标准。飞播造林以播区为调查和评定单位,成苗调查宜播面积内有苗样地频度大于等于40为合格播区,小于40为不合格播区(有苗样地频度是指有苗样地占播区宜播面积的百分比)。
(四)封沙育林合格标准。林木盖度≥30%或每公顷有目的树种700株(含)以上为合格,林木盖度<30%或每公顷有目的树种700株以下为不合格。
(五)森林抚育合格标准。执行《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2009)有关规定。
(六)流动沙地治理标准。通过搭设沙障、飞播造林等生物治理措施,使流动沙地形成半固定、固定沙地,植被盖度>10%,且植被分布均匀为合格;植被盖度≤10%,或植被盖度>10%且植被分布不均匀的为不合格。
第三章 核查验收方法
第八条 县级自查由县(区)林业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依据《陕西省全面治理荒沙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治理任务、经设区市的林业部门审批的县级实施方案对当年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和质量进行全面自查。
第九条 核查验收由省林业厅和设区市林业局联合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核查组,依据省政府《意见》、省林业厅《方案》的治理任务、县级自查验收报告和市林业局审批的县级实施方案,对各县(区)每年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和质量,于当年10月进行核查验收。
第十条 各县(区)要对本区域内当年任务完成情况逐地块、逐小班(播区)进行全面自查,认真填写检查验收表、汇总表,以作业区为单位统计汇总,于当年9月30日前向省林业厅和市林业局上报自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治理情况、自查工作开展情况和自查结果,并提出省级核查申请。
第十一条 核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一)治理任务完成情况,包括: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育林、森林抚育;
(二)采取搭设沙障等切实有效技术措施,通过飞机播种、人工播种(造林)等治理方式,全面治理流动沙地;
第十二条 县级自查为本区域内全面自查,100%的治理任务面积。
第十三条 省、设区的市联合全面核查涉及沙区9县(区),检查验收县(区)各项治理内容的抽样比例分别是:人工造林面积抽取10%,搭设沙障、飞播造林及流动沙地治理面积抽取30%,封沙育林和森林抚育面积各抽取10%。
抽样方法,按多阶等距法进行抽样。将检查县区的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沙育林和森林抚育按小班(播区)面积分别从小到大依次排序,形成一个闭合环,按相同的起始号和间隔号(事先确定),分别抽取检查验收的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沙育林和森林抚育的小班(播区),直至抽中的分项内容小班(播区)面积之和与抽样比例要求的面积大致相等(检查面积不得小于应抽查面积的95%)为止。
第十四条 现地调查工作方法:
检查小班(播区)面积对照县级实施方案,利用GPS定位技术现地核对,在1:1万地形图逐小班(播区)进行调绘量算或实测治理面积。现地调绘求算的小班(播区)面积与其上报面积误差在±5%以内,核实面积按上报面积认定;现地调绘求算的小班(播区)面积与其上报面积误差大于5%,核实面积认定为现地调绘求算面积。
检查治沙工程质量采用样线或样地调查法,样线或样地应均匀布设在小班内有代表性的地段。调查人工造林成活率、流动沙地沙障搭设保存完好率、飞播造林宜播面积有苗合格样方频度等指标。
调查结果按统一格式填写核查验收表。
第四章 计算汇总与评价打分
第十五条 计算方法:
(一)人工造林小班成活率(%)=Σ样地(线)成活率/样地(线)块数×100%;
样地(线)成活率(%)=样地(线)成活株(穴)数/样地(线)设计株(穴)数×100%。
(二) 流动沙地沙障搭设保存完好率=Σ样地保存完好率/样地块数×100%;
样地保存完好率(%)=样地保存完好个(行)数/样地设计个(行)数×100%。
(三) 飞播造林宜播面积有苗样方频度=宜播面积内有苗样数/调查样方总数×100%;
有苗样方就是在成苗成效调查时,调查样方中有1丛及以上的有效苗为有苗样方。
(四)面积核实率(%)=(∑小班核实面积/∑小班上报面积)×100%;
上报面积合格率(%)=(∑合格小班面积/∑小班上报面积)×100%;
面积核实合格率(%)=(∑合格小班面积/∑小班核实面积)×100%。
第十六条 合格面积测算方法:
以县为单位测算合格面积。县级面积核实率≥95%,按该县上报面积认定为核实面积;县级面积核实率<95%,按县上报面积与核实率的积认定为核实面积。县核实面积与核实合格率的积认定为该县核实合格面积。
第十七条 省市联合核查结束后,及时汇总提交核查验收结果,形成分县(区)检查验收报告和全省检查验收总报告。提交成果包括核查验收统计汇总表和核查验收报告。核查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核查工作开展情况;
(二)总体评价;
(三)全面治理荒沙任务完成情况和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取得成效和经验;
(四)存在问题及原因;
(五)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综合评价打分。
采用分项打分、综合加权评分的办法。以县为单位,总分为100分,其中:治理任务完成情况为40分,治理任务建设质量为40分,措施落实情况为20分。评分标准如下:
(一)治理任务完成情况为40分,其中:人工造林15分、搭设沙障10分及飞播造林(治理流动沙地)10分、封山育林及森林抚育5分。注:缺其中项目的将该项目分值平均后加到其他项目中。
完成治理任务得分=核查认定人工造林完成面积/本年度任务人工造林面积*15+∑(核查认定搭设沙障面积/年度任务搭设沙障面积)*10+∑(核查认定飞播造林面积/年度任务飞播造林面积)*10+∑(核查认定封山育林及森林抚育完成面积/年度任务封山育林及森林抚育面积)*5。
(二)治理任务建设质量为40分,其中:人工造林15分、搭设沙障10分及飞播造林(治理流动沙地)10分、封山育林及森林抚育5分。注:缺其中项目的将该项目分值平均后加到其他项目中。
治理任务质量得分=核查认定人工造林合格面积/核查认定人工造林完成面积*15+∑(核查认定搭设沙障合格面积/核查认定搭设沙障完成面积)*10+∑(核查认定飞播造林合格面积/核查认定飞播造林完成面积)*10+∑(核查认定封山育林及森林抚育合格面积/核查认定封山育林及森林抚育完成面积)*5。
(三)措施落实情况为20分,其中:市县资金投入10分、科技应用2分、植被保护2分、县级实施方案2分、设区的市批复2分、信息报告制度1分、联络员制度1分。
措施落实情况得分=市县(区)资金投入+科技应用+植被保护+县级实施方案+设区的市批复+信息报告情况+联络员制度情况。
核查得分=完成治理任务得分+治理任务质量得分+措施落实情况得分。
第十九条 结果评价。核查总分100分。考核结果分为工作突出、工作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核查得分≥90分的认定为工作突出,70分≤核查得分<90分的认定为工作合格,核查得分<70分的认定为不合格。核查验收结果通报有关县(区)政府,同时,上报省政府并抄送陕西省防沙治沙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核查验收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区),提出限期进行整改,并于1个月内反馈整改情况和提出省市联合复查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