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市信访局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精准落实《信访工作条例》及其配套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统筹推进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法治建设取得较好成效。
一、强化组织领导,夯实法治责任
市信访局成立了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牵头抓总,分管领导统筹负责,各科室具体落实。局党组每季度围绕依法行政、法治宣传、干部学法、保密自查等内容,专题研究一次法治建设工作。全面落实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决定、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三统一”、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制度,严格执行干部选拔、财务收支、政府采购、公务用车、信息发布、疫情防控等工作规定,把法治建设贯穿于信访工作全过程,以依法行政规范信访工作,以业务工作检验依法行政效果。今年以来,我局未发生干部违法违纪问题,未发生行政诉讼案件。
二、狠抓学习宣传,提升法治理念
一是广泛宣传《信访工作条例》。牵头启动《条例》集中宣传月活动,制定下发培训方案,局主要负责同志走进市委党校,为参训干部宣讲;抽调专人组建培训工作组,分赴各县(市、区)开展专题辅导解读;在信访部门微信公众号开辟宣传专栏,向群众推送手机短信,逐条解读《条例》内容。全市各级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通过印发宣传资料、举办辅导讲座、下沉村(社区)等多种方式,向职工干部和广大群众进行宣讲。按照《条例》规定,市信联办牵头完成市、县两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及成员单位调整,落实139个镇(办)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全覆盖,确保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到实处。三是加强法治教育。局党支部定期组织全局干部系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重要论述;充分运用“智慧普法依法治理云平台”,常态化学习新近出台的重要部门法和涉访重点领域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干部职工法律储备。组织干部走进创文包联社区、乡村振兴包联村,集中开展国家宪法日、法治信访、“九率一度”等方面法律法规宣传;在接访大厅向来访群众持续宣传防电信网络诈骗、防非法集资知识,引导群众依法理性理财。三是狠抓学习培训。市信访局针对基层和责任单位信访基础薄弱、业务办理不规范等问题,开展送培训下基层活动,对县(市、区)和市直重点部门进行上门培训。以省信访局组织的基础业务比武竞赛为抓手,大力开展岗位培训和实战练兵。
三、聚焦主责主业,落实依法行政
市信访局紧密结合工作实际,通过依法行政更好服务群众。一是用好网上信访平台。建成纵向连接中省市县镇,横向连接市县各部门,包含网上信访信息系统和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移动信访系统的便民信访平台,实现信访事项一网通办,满足群众多元化信访需求。二是落实领导干部接访。牵头制定市级党政领导干部常态化接访工作方案并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明确市级领导重点围绕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信访问题每人每月至少接访研判一次,由市信联办负责建立接访台账并跟踪督办。三是依法依规化解积案。按照“三到位一处理”原则,持续开展治理化解重复信访专项工作,一大批困扰信访工作多年的“陈年老案”案结事了。中、省两批交办的重复信访积案已全部按期审核上报。四是依法开展复查复核。按照《信访工作条例》规定,依法开展信访复查复核。市本级受理的32件信访复查复核事项已全部办理完毕。通过复查复核,树立法定途径优先的鲜明导向,进一步夯实有权处理机关信访工作责任,维护群众信访权利,提升信访工作公信力。
四、补齐工作短板,提升法治水平
虽然我局在法治建设方面取得了较好成效,但在依法行政能力、信访基础业务、法治信访建设等方面仍然存在不足。下一步,我局将从以下方面补短板、强基础,更好履行“为民解难,为党分忧”职责使命。
一是依法压实信访工作责任。持续深入贯彻落实《信访工作条例》,充分发挥信访工作联席会议职能,协调督促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依法开展信访工作,切实构建起各方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二是依法规范信访基础业务。指导各级信访部门依法及时接谈、登记、流转、督办信访事项,按照程序合法与实体公正并重的原则,认真审核交办的每一件信访事项;督促有权处理机关按照“三到位一处理”要求,依法按政策及时受理,就地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三是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坚持法定途径优先的原则,对信访事项中有相应法定解决途径的事项,认真进行甄别并分类导入相应法定途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党员申诉等),逐步减少以信访处理代替法定处理;对不符合法定分类处理的信访事项,及时交办至有权处理机关作出信访处理,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四是依法“双向规范”。信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督查,对信访工作责任履行不力的单位,及时通过约谈、通报、挂牌督办等措施,责令限期整改;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向有管理权限的机关、单位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同时支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对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行为的信访人依法予以处置,维护正常信访秩序。